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9〕1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工作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
三、建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制度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事指南详见附件2。
四、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附件3中表格)。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网站网址、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自行公示。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办事指南详见附件3。
五、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便民化
(一)积极推进便民化服务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精神,加强指导和服务,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进行备案提供便利条件。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着“一次办好”原则,与当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做好行政许可及备案等事项交接工作,并及时告知许可及备案等事项办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性要求等。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许可备案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反馈。
(二)积极稳妥做好新证换发工作
对《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包含职业中介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许可条件的,要及时为其换发新版许可证,不得变相重新审批。各市可采取受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发等方式,积极稳妥完成许可证换发工作。新版许可证原则上5年换发一次。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本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许可备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联动,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基础。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加强审管衔接,及时推送许可备案及监管执法等信息,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方式,凝聚监管合力,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转自: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472/202001/f75e581c-e7ee-4559-b1d4-2332de5ae05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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